上海海关走私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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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化帅-上海海关走私刑事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张化帅律师

  • 律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101201910136880

  • 电话:

    13004182686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上海中心大厦39层

律师文集

房某某诈骗罪,判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5-02-24

[导读]: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211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2020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211刑初297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221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20211222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杜XX、杨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6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20211222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邵XX,北京市XX(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臧X,北京市XX(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123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该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人苏某,男,1996324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沈X,北京XX(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78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XXXXXXX,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20211222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4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窦XX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XXX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明杰,男,1989423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12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X,北京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1010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2020年口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2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窦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4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813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2020"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金XX,江苏XX(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科某,男,199994日出生于山西省武乡县,专夫身份证号码14042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世某,男1993316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20201127日因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韩XXX、胡X,江苏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冬某,男19951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葛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舒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412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I

指定辩护人邓X,江苏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871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建某,男1996612日出生于山西省繁峙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XX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396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化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炊某某,男19999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某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811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沈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610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200026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男,1997615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XXXXXXXX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9199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徐XX、赵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某,男,19981027日出生于山西省陵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晋城市。2020年口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X、钮XX,北京XXX(无锡)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忠某,男1997420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X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顾X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766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漂河市。2020112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630日以锡滨检刑诉[2021Z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苏某熊某某曹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李科某王世某李冬某高某某任某某李建某房某某炊某某丁某某贾某某乔某某丁某王某李志某李忠某邢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71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后于同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卓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XX、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邵XX、臧X、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周X、钱X、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沈阳、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窦XX、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窦XX、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书人李XX、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金XX、被告人李科某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王世某及其辩护人胡X、被告人李咚某及其辩护人葛XX、舒X、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邓X、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李建某及其辩护人吴XX、被告人房正松及其辩护人张化帅、被告人炊某某及其辩护人薛某某、被书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沈XX、被告人贾某某、被告人乔某某、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周X、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徐X、赵X、被告人李志某及其辩护人钮XX、被告人李忠某及其护人黄XX、顾XX、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委终结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XX王某某韩某某苏某熊某某曹某某宋某某、张XX、亳云飞、专志伟、李科某王世某李冬某高某某XXX李建某房某某炊某某丁某某贾某某乔某某丁某王某李志某李忠某邢某某先后在江西省九江市刍地加入名为"东方XX中草药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该组分为十余个"家庭",每个"家庭”设1名主任,负责管理*”内部全部事务,与其他“家庭”主任交流,并负责指导己"家庭”内其他成员实施诈骗活动。其余"家庭"成员均:未婚女性名义,通过交友、社交软件搭识被害人后,逐步与;方确立"恋爱关系",再编造“家人生病"、"日常生活开销"、"买手机"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要钱的手法进行诈骗。诈骗所资金除去个人生活必要费用外,大部分由实施诈骗的人员交"家庭"主任。主任留下家庭内部生活必须费用外,其余资继续上交给上级。


被告人李某某担任主任期间,其家庭成员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4万余元。被告人曹某某担任主任期间,其家庭成员诈骗金额共计1.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主任期间,其家庭成员诈骗金额共计1.8万余元。被告人熊某某担任主任期间,其家庭成员诈骗金额共计2.2万余元。被告人宋某某担任主任期间,其家庭成员诈骗金额共计2.6万余元。被告人韩某某担任主任期间,其家庭成员诈骗金额共计7000余元。被告人苏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居住在无锡市滨湖区的被害人司冠某1.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L5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7000余元。被告人李科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4000余元。被告人王世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6000余元。被告人李冬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8000余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8000余元。被告人任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5000余元。被告人李建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6000余元。被告人房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5万余元。被告人丁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3万余元。被告人贾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8000余元。被告人乔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万余元。被告人炊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6000余元。被告人丁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万余元。被告人李志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帮助李志某诈骗被害人吴转运1.1万余元。被告人李忠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2万余元。被告人邢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8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其他被告人。

归案后,被告人李宝峰、王某某韩某某苏某熊某某曹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李科某王世某李冬某高某某任某某李建某房某某炊某某丁某某贾某某乔某某丁某王某李志某李忠某邢某某均丸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科某退还赃款4784元,被告人任某某迷还赃款5416元,均扣押于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高某某苏某李科某王世某李冬某韩某某高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李建某房某某熊某某曹某某丁某某贾某某乔某某炊某某丁某王某李志某宋某某李忠某、开士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才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力直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苏某熊某某曹某某宋敦杰、张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李科某王世某李冬某高某某任某某李建某房某某炊某某丁某某贾某某乔某某丁某王某李志某李忠某邢某某对公诉机关书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2.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罪行,系坦白;3.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次要作用,系从犯;4.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结合其家庭情况,对被告李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认罪、悔态度较好;2.被告人王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3.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被告人王汝田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韩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韩某某目前工作稳定,再犯可能性小,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苏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苏某受他人诱导和教唆参与诈骗活动,其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较低;3.被告人苏某诈骗金额较小,系从犯,骗得的钱财大部分均上缴。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苏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当庭认罪;3.被告人熊某某虽系主任级别,但并未实际发展下线,犯罪所得有限;4.被告人熊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熊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从犯;2.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曹某某积极退赃。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4.被告人宋某某积极退赃;5.被告人李忠某炊某某的犯罪金额并非全部发生在被告人宋某某担任主任期间,二人的犯罪金额全部计算在宋某某的犯罪金额之中并非完全准确;6.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目前工作稳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宋某某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一贯遵纪守法,其主观恶性较小,因受他人影响误入传销三城,但事后可以主动脱离;4.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还被害人.得至被导人的谅解;5.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检举揖发犯三左火并指认多个窝点,有立功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高某某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高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高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中涉案金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3.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4.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袭事实.认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暑了具结书,确有悔改之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科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李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李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李科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4.被告人李科某被人骗入传销组织后被洗脑实施诈骗,其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李科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王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2.被告人王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王世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世某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良好;5.被告人王世某本身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参与诈骗的人数和数额不大,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世某从轻初犯,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李冬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3.被告人李冬某受人唆使参与犯罪,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大。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冬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2.被告人在诈骗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4.被告人高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诈骗金额不大,已经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高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建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李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2.被告人李建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建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房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房某某被骗加入犯罪团伙,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2.被告人房某某通过引导、暗示网友转账、发红包,具有赠予的性质,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3.被告人房某某诈骗所得大部分上缴,!违法所得很少;4.被告人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综上,请求结合其身体状况,对被告人房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炊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炊某某被人诱骗至犯罪窝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金额不大,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炊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4.被告人炊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炊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

丁某某积极主动退赃,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目前工作稳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丁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2.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犯罪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3.被告人丁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目前工作较为稳定,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综上,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王某目前怀孕,请求考虑其身体状况,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志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李志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2.被告人李志某加入犯罪组织的时间较短,诈骗金额较少,其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李志某主动积极退赃,悔罪表现较好;4.被告人李志某工作较为稳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李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李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李忠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4.被告人李忠某无前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二日,即自20211222日起至20233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二日,即自20211222日起至20231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二日,即自20211222日起至2023219日止。罚金于本》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3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2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二日,即自20211222日起至2023319日止。罚金于本?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力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2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力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书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李科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王世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李冬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李建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房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开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李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爰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三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李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三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三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扣押在案的退赃款,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829.8元,责令被告人房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339.16元,责令被告人邢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